佘祥林案最终实现昭雪,然而,在案件侦查时期存在的根本性错误,直接致使后续的起诉以及审判走向歧途,深刻地将“侦查中心主义”的弊端暴露了出来。
侦查起点的根本性误判
任何一起命案开展侦查工作的初始步骤都是精准无误地确定死者究竟是谁。在佘祥林案件当中,警方于发现身份不明的女性尸体之后,仅仅是因为有亲属声称张在玉失踪了并且将怀疑的矛头指向其丈夫,就如此轻率地推断尸体便是张在玉。当家属提出要进一步开展确认工作的请求时,警方居然以缺少办案所需经费作为理由,要求经济状况窘迫的张家自行去承担数额高昂的亲子鉴定费用,家属最终无可奈何地选择了放弃。这一环节出现的差错,致使整个侦查的方向从最开始的时候就出现了具有致命性的偏差 。执行侦查任务的人员,没有开展科学的鉴定工作,仅仅依靠主观的推测,就把无名尸体案件和“张在玉失踪案件”强行联系在一起,这不但属于工作方面的疏漏,更是对侦查基本准则的违背,为后续一连串的错误埋下了隐患因素。
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有这么个情况,死者身份被错误认定之后,“佘祥林杀妻”这事儿就成了侦查人员脑海里头先入为主的结论,整个侦查活动不再是客观地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而是变了个样,转变为去寻找一切能够证明这一预设结论的材料。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可是根深蒂固的,这就让侦查人员戴上了有色眼镜。他们把所有调查都围绕着证明佘祥林有罪来开展,选择性地忽视甚至排斥那些可能证明其无罪的线索与证据。于是乎,侦查从开放的真相探寻,变成了封闭的“证明”游戏,背离了刑事诉讼发现客观真实的基本目的。
证据体系的扭曲构建
侦查机关为达到坐实佘祥林罪名之目的,在证据收集以及使用上头展现了严重问题,一方面,对于那些能够证实佘祥林不存在作案时间、未曾到达过现场等无罪证据,选择视而不见或者不详细探究,另一方面,过度依靠并歪曲所谓“有罪证据”,像是把在刑讯逼供情形下获取的、相互抵触的口供当作核心证据,这些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细节跟现场勘查状况严重不相符,本应当能引起警觉,却被用来“完善”有罪证据链,整个证据体系构建于非法取证以及片面取证根基之上,脆弱又扭曲。
非法取证与程序封闭
经由长时间、高强度刑讯逼供而得到的佘祥林有罪供述,不但严重侵犯了基本人权,还直接污染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本应依法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却成了定案的关键。而且,整个侦查程序极为封闭。对于尸体身份认定过程、鉴定理由等关键信息,既不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予以说明,又拒绝其合理的参与及质证要求。这种“暗箱操作”剥夺了当事人的防御权,致使错误在侦查阶段难以被及时发现与纠正。
科学鉴定的严重缺位
此案件里头,科学侦查手段的运用有着极大的欠缺之处。最为关键的死者身份辨认,由于经费方面的缘故被搁置一旁,取而代之的是主观的、不可信赖的辨认方式。要是当时实施了DNA鉴定,死者并非张在玉这一事实会马上被揭示出来,冤案压根就不会出现。与此同时,针对现场有可能遗留的痕迹、物证,也欠缺系统且科学的勘查以及鉴定。侦查环节过度依赖口供等言辞类证据,却忽视了物证、科学证据所具备的客观性与稳定性,这便是致使事实认定出现错误的技术层面的缘由。
体制性弊端与纠错失灵
佘祥林案之为发生,并非单个警察存有失误,更为映照出“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存有弊端。于这种模式之下,后续的起诉以及审判过度倚赖侦查结论,审查流于表面形式,未曾发挥应有点过滤与纠错功能。检察机关跟法院在当时“相互配合”思维之内,未曾依法履行监督以及制约职责,致使侦查阶段的错误一路畅通,直接到达错误的判决。这明显表示出,缺少有效制衡的侦查权力,其犯错成本极低,然而纠错机制却极端艰难。
回溯佘祥林案那令人沉痛的过往教训,您觉得于当下司法实践情形里,那个最能够切实有效地避免类似冤案再度出现的关键切入点,是坚决严格推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或者是绝对得从根源上转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呢?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您的看法见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