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伪基站”犯罪这件事情上,存在着一个关键的、致使司法实践效力被削弱的法律模糊地带 ,具体而言,当前规定于怎样界定“危害公共安全”这个方面,以及在怎样惩处未达到此种程度的行为这一方面,均留下了双重空白 。
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难题
此刻的法律意见表明,非法运用“伪基站”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能够依照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责任。可是,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存在具体的判断准则。这致使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有可能依据不同的理解做出差别极大的裁决。
这种标准缺失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乃是司法不统一,举例来说,于A市,行为人发送数量达到数万条的诈骗短信,有可能会被判定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然而在B市,类似的情节却可能仅仅被视作行政违法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给予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并且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需要可操作的量化标准
要将认定难题予以解决,那就必须构建起清晰的、能够进行量化的判断标准。在实践当中,或许可把发送短信的总数量、受到影响的手机用户所处地理范围以及人数规模作为重点考察对象。而这些要素于侦查而言,相对比较容易开展取证以及进行固定。
比如说,能够设定,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区范围之内,非法去发送短信的条数超过了十万条,又或者致使超过五千个用户的通信出现中断的情况,那么这便被视作是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害。像这样的标准呈现出直观且明了的特点,能够使得基层民警以及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时候迅速地形成初步的判断,进而提高打击所具备的效率。
未达危害标准的规制空白
更多情形为,行为人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或者诈骗信息,此行为严重扰乱了无线电秩序,然而依据现有解释,其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那般的严重程度,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样明显,不过却面临刑法规制存在空白的状况。
法律意见所指出的是,如果同时构成别的罪,那么就选择较重的处罚,然而这里面设定前提是行为首先必须符合其他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只是单纯的、规模很大的非法群发短信行为而言,要是不符合其他的罪名,就也许会陷入那种“刑法没办法干预,行政处罚力度又太轻微”的尴尬的状况之中。
纳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种能够施行的方案乃是把此类行为归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规范治理,时髦的智能手机在根本上属于可移位式计算机系统,按照关联司法解释,手机确切地被划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伪基站”强行同用户手机进行连接之际,此连接的同时获取了其识别码,紧接着发送信息,而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已然非法操控并控制了该个手机的信息系统,这种行径侵犯了公民针对个人设备所享有的安全控制权,并且符合关于该罪名的保护法益。
定罪量刑的实践操作性
确定以此罪名来进行定罪,具备不错的可行操作性能。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然明确指出,出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此种情况,便构成情节显得严重的状况,能够追查刑事责任所在。处于“伪基站”案件当中,进行取证相对而言较为直接,能够借助技术手段去统计被强制连接的手机数量 。
这防止了在所讲的“危害公共安全”加以证明时出现不易克服的状况,办理案件的机关只要将注意力集中于掌控的手机终端数量这个关键证据,就能够切实有力地指控犯罪行为,进而让法律制裁所形成的链条变得更为完备且严实。
完善法律规定的迫切性
打击犯罪的力度以及效果,受到了法律规定模糊地带的直接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这类具有权力的机关,很有必要借助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出台更为细致的司法解释这种方式,将上述提及的两个问题予以明确。
不仅仅统一司法尺度能够提升打击的精准程度,还能够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量。在当下电信网络诈骗处于高频发生的时期,堵上这一法律所存在的漏洞,对于维护大众群体的通信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具备着紧迫的现实层面的意义。
倘若您觉得在司法实践这个范畴之内,对于还有哪些法律方面的破绽急需去填补,才能够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去惩治新型技术背景之下的犯罪行为,欢迎到评论区域去分享您所秉持的观点。要是认为这篇文章能够带来启发,那就请点赞予以支持。


